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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论丨高速收费延长3年再延长 应该算好哪些账?

2016-09-24 央视新闻 央视新闻

23日傍晚,南京市委宣传部官方微博“南京发布”发布消息,(江苏)省政府研究决定,对南京市属6条政府还贷公路实行统贷统还管理,收费年限待国家新的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》修订出台后,再正式核定。


△“南京发布”微博截图


23日原本是南京宁马高速(江苏南京到安徽马鞍山)收费到期的日子,在此之前,宁马高速已经延长了三年收费。这则通知下发,意味宁马高速的收费还将继续下去,何时停止收费也没有定论。

什么是“统贷统还”?

根据交通运输部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》修订征求意见稿,“统贷统还”是指一省内政府收费公路以路网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。也就是说,只要省内还有一条政府收费公路没还完债,其他政府收费公路即使已经还完贷款,也要跟着一起收费。

比如南京的宁马高速,原本2013年9月23日收费到期,但后来因贷款未还完,被延长了3年收费期限。今后南京6条收费公路“统贷统还”则是指,这6条收费公路的债务将放在一个盘子里,收费也统一到一个盘子里,不再分别一条路一笔账地清算,而是“集体背债、集体偿还”。

这并非江苏一省出现的现象。1984年,国务院出台“贷款修路,收费还贷”的收费公路政策。而根据现行的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》,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,最长不得超过15年。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,最长不得超过20年。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,最长不得超过25年。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,最长不得超过30年。

这也就意味着到2014年,陆续会有很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到期。但面对这一问题,多省纷纷出台统贷统收政策,延长收费期限。目前,包括山东、山西、河南等多个省份均确立了“统贷统还”的政策。正在修订的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》征求意见稿也拟引入这一政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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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速路“集体背债”,这就意味着有可能出现以“老路”补贴“新路”、一个地方的车主为另一个地方的高速路买单的情况。这样的模式合理吗?

算好“大小账”   收费如何做到合情合理?

贷款修路是我国修筑高速公路的主流融资模式。建设需要从金融机构贷款,通车后再通过后期收费还贷。然而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,一条高速从建成通车到还清贷款,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。为了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,许多地方的公路建设超前规划,造成高速路通车后车流量有限,收费所得无法在短期内达到回款目标,就需要政府部门从其他渠道或来源中弥补损失。

此次江苏省提出“统贷统还”,就是把全省的高速路建设从一盘棋的高度来处理。已经还清贷款的公路继续收费,弥补其他公路的损失或不足。这有些像企业的运营模式,从“现金牛(cash cow)”中挤奶,贴补尚未形成规模的运营项目,培育下一个增长点。因此,这样的考量是从“算大账”的角度切入,有其合理性。


然而,“算大账”的同时许多车主免不了“算小账”。有些车主已经缴费多年,期待着高速路结束收费的那一天。当收费期结束,“老路”补贴“新路”,车主却依然要为其他司机走的路买单,会有心里不平衡的感觉。从市场化的角度而言,消费主体为自己的消费行为买单,符合逻辑。为他人的消费行为买单,情理上确有不妥。

算好“公平账”  收费不能“此恨绵绵无绝期”

当然,政府对高速公路建设的投入,为的是本地经济的发展和民生大局,最终受益者也是百姓,为的是整体的“大帐”。高速路规划不能只盯着经济发达的县市,还要兼顾欠发达地区。

但对于每个车主来说,“小账”也要算清楚。让车主适度均摊成本,适度延长一条高速路的收费期限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理解,但不能“此恨绵绵无绝期”,无限期拖延下去。此外,“算统筹账”之余还要“算公平账”。


9月20日,交通运输部汇总发布了2015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,公报显示,截至2015年底,全国收费公路“亏损”达到3187.3亿元,比2014年的1571.1亿元翻了一倍。

让车主均摊成本的同时,眼睛不能总盯着收费这一条路径,要更多开源节流。开源方面,高速路两侧的广告收益、高速路服务站的经营收益,都可以进行统筹考虑;而节流方面,更需要各地思考如何细化落实成本管理,比如精简收费站工作人员等。另外,全国高速公路网络规模效益已经逐步显现,降低单位里程高速公路的管理费用并非难事。否则,就会让车主有“从一只羊身上薅羊毛”的不良感受。

算准“公开账”  让公众行使监督权

此外,“算经济账”还要“算公开账”,收支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,回应社会关切,用透明的账目获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。在我国,一边是部分高速路利润丰厚却迟迟不取消收费,另一方面是一些高速路车流稀少,如何平衡需要有更好的办法和制度创新。当前,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》正在修订之中,理应对此有所考虑。更重要的是,要合理规范“统贷统还”的程序和做法,否则“统贷统还”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就会成为一个框,让高速路收费绵延不绝,也让公众无法行使监督的权力!


文丨央视评论特约撰稿  王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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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期监制/朱晓阳 主编/王兴栋

编辑/文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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